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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煤设计院发展党员五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28 点击量:3909
 

(一)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制度

1、党员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2、党员要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员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注重从业务上带、生活上帮、工作上促,引导员工群众提高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及时将积极要求进步,在思想、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后备人选。

3、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员工群众广泛的优势,在各项活动中培养和发现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后备人选队伍。

4、各级党组织要帮助群团组织建立必要的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制度。党员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每年至少要书面向党组织推荐一次入党积极分子。

5要严格推荐标准,保证推荐质量,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绝不能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低标准。

6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与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紧密结合。要把培养推荐设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党员力量薄弱单位的先进分子作为重点

7党组织要对党员和群团组织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后备人选进行入党启蒙教育,本人有入党意愿、表现突出的,按规定程序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制度

1、党支部要对每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教育计划,采取政治理论培训、实践锻炼、吸收参加党的活动等多种形式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保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2、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他们进行日常的教育培养,沟通党组织与入党积极分子之间的联系,帮助指导他们在实践锻炼中增强党的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3、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档案,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要实事求是,准确反映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并对照党员标准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4、公司党委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结束时要统一组织考试。集中培训要以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主要培训教材,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教育,深化对党的纲领、性质、宗旨认识,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入党动机。培训时间和考试成绩由公司党委做出证明,装入入党材料。

5、公司党委负责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集中培训质量。

6、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短期集中培训或经集中培训不合格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三)发展党员计划管理制度

1、各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

2、要按照“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公司党委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形势和任务以及党员队伍建设状况进行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和公司总体要求,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意见,逐级传达到基层党组织。

3、各级党组织要认真领会公司党委宏观指导意见,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程度,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于每年11月确定本支部下一年度的拟发展党员计划,逐级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

4、党委要依据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总体布局,加强宏观调控,对基层党总支(支部)年度拟发展党员计划进行审核和调整。审核主要看年度发展党员数量是否大起大落,是否与入党积极分子数量相匹配,是否符合公司发展党员比例和结构分布要求,逐级对下级党组织年度拟发展党员计划进行调整,防止发展党员数量大起大落,实现均衡发展。

(四)发展党员测评制度

    1、党员测评的对象是经过党支部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

    2、党员测评由拟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和本单位群众代表中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

    3、党组织在测评前,要准备测评对象的基本材料和制作《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及《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情况表》。

    4、测评时,会议主持人要清点到会党员和群众代表人数(到会党员数应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党员半数,到会群众代表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向与会人员介绍测评对象的有关情况和党支部培养考察情况,也要对民主测评提出相关要求,并作填表说明。

    5、测评对象需在支部民主测评大会上宣读《入党申请书》和《个人自传》。

    6、与会人员根据测评人的宣读情况填写《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经工作人员收回测评表统计汇总后填写《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有关栏目。

    7、在《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上工作人员、支部负责人要签名,盖支部公章,存入本人档案,并封存《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

    8、测评汇总情况向支委会报告,支委会根据测评结果,“同意”人数达不到80%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五)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1、预审指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后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公司综合办公室。

    3、基层党支部及时对拟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并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把考察情况和支委会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上级党委确定其为发展对象”栏上。

    4、各党总支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据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预审表》,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政审材料、自传、培训情况、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报送公司综合办公室审。

    5、公司综合办公室对各总支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形成审查意见,签署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预审表》的“综合办公室预审意见”栏目内,并反馈给上报的党总支,对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方可进行公示。

    6、综合办公室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政审材料、自传、培训情况、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材料以及基层组织的考察情况、审查意见等材料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看发展对象是否按规定向有关党支部提出申请,培养考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综合表现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发展党员材料是否齐全,发展程序是否规范等。

    7、预审单位根据预审内容,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组织考核、审阅资料等办法,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进行公示和召开支部大会发展其入党。

(六)发展党员公示制

    1、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民主测评合格,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并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拟提交所在支部大会研究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委员会将发展对象或拟转正对象的主要情况,在召开支部大会前15天,采用统一格式的内容向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2、在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以对公示对象的个人素质、德才表现、社会关系、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党支部针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党组织调查核实情况,一般在5天内形成专题报告,提出能否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的具体意见,作为公示对象能否吸收为预备党员或能否转正的重要依据。

    4、对拟发展对象应公示其个人情况、培训情况、考察情况、综合政审情况和上级党组织审查情况;对拟转正对象应公示其个人情况、预备期限、转正申请、宣誓情况、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考察情况、党支部委员会初步意见等事项。

    5、党支部负责进行公示。党支部可利用政务、企务、公开栏或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司综合办公室设立专门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收集党员、群众反映的情况。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应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进行票决。

(七)发展党员票决制

    1、票决指经过党支部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通过民主测评、预审和公示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通过公示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2、严格坚持对票决对象实行逐人酝酿讨论,防止以实行票决制代替党员酝酿讨论的倾向,使党员了解每个票决对象,能够真实地表达对每个票决对象的评判意愿,确保党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票决对象。

    3、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未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投票,但可在会前书面向党支部表达自己的意愿。

    4、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作为唯一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可以一票表决一个票决对象,也可以按姓氏笔画为预排列,对多名票决对象同时进行表决。

    5、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进行票决;票决对象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投票人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6、召开支部大会之前,党支部必须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综合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民主测评、预审和公示等有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的必准备好预备期间的表现、考察情况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准备好加盖党支部印章的表决票和表决情况汇总表。

    7、进行票决时主持人通报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并民主推荐出监票人、计票人(一般各2人),监票、计票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主持人作填写《表决票》的说明。

    8、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在《表决票》上填写相应符号。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人依次投票,监票、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进行汇总后,监票人报告得票情况,监票、计票人员在《票决情况汇总表》的“说明栏”上填写有关内容后签名,加盖支部印章,并封存《表决票》。

    9、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提出对发展对象“同意接收”或“不予接收”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并及时填写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决议”,并签名盖章,连同其他材料上报党委审批。

    10、党支部大会通过了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要将《票决情况报告单》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票决情况报告单》由支部存档。对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论是否按时转正,其《票决情况报告单》都要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八)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指的是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未能坚持党员标准、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追究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发展入党的;

    2、将未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到发展入党,或未经过支委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能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培训的;

    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或未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6、未及时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季进行考察写实,并补记漏记考察记录的;

    7、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或转正的;

    8、未按规定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或拟研究其转正问题的预备党员进行民主测评的,或将民主测评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定为发展对象或将预备党员转正的;

    9、在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或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半数,或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

    10、公司党委预审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未能在公示后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未能在召开支部大会后及时将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材料上报公司党委的;

    11、未能每季度及时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写实,且无考察材料或补记的;

    12、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拒不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3、未召开支部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4、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党支部未及时转递有关材料的。

    第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况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按要求在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的;

    3、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4、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预审单位、公司党委和党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条  没有特殊情况,党支部在任期内连续二年未发展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有特殊情况,党支部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的,必须予以通报批评,对党支部书记故意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必须给予调整。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龙煤矿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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